办完婚礼后女友竟和前男友领证结婚了,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女友返还大额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已婚的小松与小莲确立恋爱关系后,小松为表达爱意,常给小莲发520红包,后来小松的妻子得知丈夫出轨,便与小松协议离婚。离婚后,小松和小莲按民俗举行婚礼,婚礼后小松多次劝说小莲去领结婚证,并在财物上有求必应,但小莲却始终借故推脱。举行婚礼后的第5天,小松发现小莲与他人领证结婚,便将其诉至石狮法院,请求判决小莲返还交往以来小松向其支付的所有款项共计18万余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松要求小莲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钱财,实际是对赠与行为的撤销,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小松离婚前和小莲交往并赠送钱财是自愿行为,关于返还这期间钱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小松在离婚后,与小莲举行婚礼前,出于结婚目的向小莲支出的三笔大额微信转账共计3.7万元应认定为赠与,但因这期间小莲怀孕后流产需要休养,酌情判令小莲退还部分款项。举行婚礼后,小松出于和小莲共同生活的目的,向小莲转账的4万余元,认定为小松向小莲的赠与,现小松请求退还,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小莲向小松退还6.8万余元。
恋爱期间,出于热恋或者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恋人间的赠与,如小额物品或钱财,一般都不能要求退还,但若是出于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赠送的大额钱款,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包括这三种情况:(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一方在赠送财物过程中暗含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的心愿,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视为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未实现,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本案中,小松和小莲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松出于与小莲共同生活的目的,先后向小莲转账7.8万余元。考虑到两人恋爱期间,小莲怀孕后流产需要保养身体,估计判令小莲返还部分款项共计6.8万余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否则不能撤销赠与。恋爱期间应理智对待感情、理性消费,以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