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6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贯彻落实好《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和《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要求。
具体有以下几点解读:
1、疫情期间申请缓缴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有什么变化?
单位提交缓缴申请,只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1份材料即可,无须再提供《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告知承诺书》。
需注意的是,阶段性政策到期后,单位应对之前申请的缓缴月份进行补缴。
2、阶段性政策实施后的租房提取,和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提供租房发票新申请租房提取的,在阶段性政策实施前,如果职工月租金高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提取额度只能按照月缴存额确定;阶段性政策实施后,提取额度则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确定,不受月缴存额的限制。如余额不足的按照余额扣除10元计算。
例如:申请人B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0元,月租金为4000元,公积金余额30000元,按原政策规定,申请后可一次性提取9000元;按阶段性政策规定,申请后可一次性提取12000元。
缴存人支付的房租应符合租房区域的合理水平。对于租金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审核人员应进一步核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租房行为的,该提取业务不予办理。
职工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仍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3、职工租房时间如果在阶段性政策执行期之前。可以按照阶段性政策申请提取实际房租吗?
不可以。职工只有在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实际租住本市商品房的,才可享受按照房租提取的优惠政策。如租期全部在2022年6月之前,申请租房提取时,提取额度仍按照月缴存额和月租金最低者计算。
4、职工之前已提供租房发票申请租房提取,该事项还未到期,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如何申请按照房租额度进行支付?
在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对于存量的“无自有住房(租房发票)”提取事项,申请人可通过拨打管理部电话或到柜台的方式向管理部申请主动终止租房提取。事项终止后,再次申请“无自有住房(租房发票)”提取事项,提取额度以职工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月缴存额的限制。如余额不足的按照余额扣除10元计算。
例如:申请人D在2022年4月10日申请租房发票提取,租金为5000元,月缴存额为3000元,4月10日提取金额为9000元。
2022年7月,申请人D到柜台向管理部申请主动终止上述租房提取后重新申请,则7月、10月的提取金额均为15000元。2023年1月提取金额恢复为9000元。
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影响吗?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单位办理缓缴手续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计入缴存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应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为更好地满足房租支付的实际需要,缴存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房,如实提供租房发票的,租房提取额度以缴存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的限制。对于房租超出所在租房区域合理水平的,应加强审核,防范风险。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四、持续提升便民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行自助办理和全程网办,增设对外服务电话,帮助群众网上办理、业务咨询和解释沟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不见面”“双向寄递”等方式,有效解决疫情期间群众办事需要,减少业务服务大厅办事人数,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五、本通知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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